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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爱偿债,债上加债?
单身的B女,因负债近一百万元,与A君债权人谈妥同居三个月、做爱四十次抵债。但两人同居不到一个月就被A君债权人的太太查获,吃上官司被判刑三个月,还被A君债权人的太太求偿两百万元。B女向法官表示,旧债未了,债又上门,无力付这笔遮羞费,希望能减少额度。
* 法律知识:
一、为了清偿金钱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成立性爱契约,以为清偿之方法,解释上应认为此项性爱契约依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法律行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属於无效之契约。尤其债权人为有妇之夫,其与债务人发生性关系,系另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通奸罪,当更应如此解释。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关配偶而与人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即为通奸罪之规定,只要是已经结婚且尚未离婚或丧偶之人,即与其配偶互负忠贞义务,如果与配偶以外之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时间长短,例如一夜情或包二奶,也不管有无付费,例如召妓、同居亦不问是否发生感情,例如本案纯为抵债,均属通奸行为。
三、依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号判例之见解:「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间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此从公序良俗之观点可得断言,不问所侵害系何权利,对於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配偶与人通奸时,被害配偶尚可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後段、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慰抚金之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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