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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与人通奸者」诉请裁判离婚?
所谓通奸系泛指与配偶以外之人发生关系,无论其为一夜情,还是继续性的,也不管是否付费,配偶之一方与他人通奸,除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外,通奸之一方已违反贞操义务,破坏配偶间之信赖,致婚姻发生严重裂痕,无过失之一方配偶,得於知悉後六个月内诉请离婚,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个月诉请离婚,或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通奸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实务见解认为,纳妾行为属於上揭法条之通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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