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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A君,通奸乎?性侵害乎?
某B女指控A君对她性侵害,在B女持续爆料让剧情加温後,A君之妻跳出来表示将反控B女妨害家庭,转守为攻。此举除可让B女告不成A君性侵害,还可藉通奸罪向B女施压,一箭双鵰之意愿显而意见,也是法界最常见太太为出轨丈夫「善後」的方式。
*法律知识:
一、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不同。」然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通奸罪与强制性交罪〈性侵害之一种〉,在法定刑之轻重截然有别。另通奸罪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须告诉乃论,强制性交易罪则为非告诉乃论罪。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但书之规定,通奸罪之告诉人得只撤回配偶之告诉,而仅对相奸人为告诉。强制性交罪则无从撤回告诉。通奸罪之告诉人显然可较为「收放自如」。此外,通奸罪系出於双方之自由和意而性交,但强制性交罪则系以强制方式,违反对方意愿而予奸淫。两者在意思自主上显然不同。
* 二、出轨之A君,究竟是通奸或性侵害,除了当事人知之甚明外,当然我们希望司法也能明察秋毫,让所有的人物也能一如市井小民,接受法律之公正、必要的检验,更希望藉由此性犯罪的案件,让法院也能够「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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