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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外遇通奸反诬告 判多赔3万

【联合报╱记者何祥裕╱板桥报导】 2009.03.31

童姓女子前年与蔡姓同事搞外遇,被蔡妻当场抓包,童女当场写下切结书同意赔偿50万元,但事后反悔不赔,还反告蔡妻恐吓,蔡妻愤而告上法院,结果法官判决童女除了要赔偿原本50万元外,还因诬告要多赔3万元。

蔡妻向法院主张,丈夫与童女都是一家大卖场的员工,前年9月间一天下午5时许,她回到中和市住处,发现丈夫与童女在床上做爱,童女为息事宁人,写下切结书,坦承与她丈夫发生关系,以后不会再与蔡有往来。

蔡妻并当场要求童女支付遮羞费,双方议订50万元,童女除签下本票外,蔡妻还拿录像机,录下童女叙述愿意付钱的画面。

但后来童女反悔不付钱,还控蔡妻诽谤、恐吓及妨害自由。蔡妻也控童女妨害家庭及诬告,最后蔡妻胜诉,同时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向童女求偿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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