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妻出墙遭抓猴》口交非通奸 出轨钻漏洞 【联合报╱记者白锡铿╱台中市报导】 2008.07.03 口交不构成通奸相奸罪?黄姓男子在抓奸时,目睹床上被单、毛巾凌乱,垃圾桶内有留精液的卫生纸团,妻子仅承认与对方口交,即获不起诉处分,这结果怎令戴绿帽的丈夫心服口服? 台中地院襄阅庭长张国忠指出,刑法修正性交定义时,在刑法第二百卅九条的「通奸」或「相奸」并未同时修正,仍是指男女性器的结合;本案任妇只为邵姓男子口交,检方予以不起诉处分,无疑是法律漏洞,成为出轨男女脱身的法宝。 通奸、相奸罪属二审终结,台湾高院暨所属法院于九十二年召开座谈会,针对口交是否触犯通奸、相奸罪讨论,表决结果不赞同的居多。 |


